11岁男孩河边捉鱼触电致残水电站赔偿近10万元容县新闻玉林新闻网
(原标题:11岁男孩河边捉鱼触电致残 一审判决水电站所担责30%,赔偿近10万元)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陈博 通讯员 周洪全)家住容县杨梅镇红石村的小朋友彭某淋,是在校四年级学生。2012年8月29日,彭某淋和几个小朋友去河边玩水、捉鱼,结果不慎触电重度烧伤。
事故发生后,彭某淋被送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3个多月,用去医疗费44087.5元。彭某淋住院期间,事发水电站的承包人甘某祥支付42000元医药后,不愿再支付住院费用。无奈,彭某淋将水电站所有权人容县杨梅镇四端水电站、承包经营者甘某祥,委托管理人何某良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479219.92元(扣除已支付的42000元)。
彭某淋受伤谁来负责?几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容县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淋的受伤是其右手触碰到容县杨梅镇四端水电站所有单于容县杨梅镇三德村四龙队的变压器房后背墙入口线处的高压线而触电受伤造成的。容县杨梅四水电站是本案发生触电事故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其没有对该电力设施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义务,高压线设置离地面过低,达不到安全标准,是发生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对本案触电事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彭某淋在发生事故时已11岁,是小学四年级在校学生,能够理解变压器房外旁边的电线杆上所写的醒目的“高压危险,勿近,禁止攀爬”、“有电危险”等警示标语及标志警示危险的含义,对变压器及高压线路的危险性也有相应的识别能力,但其仍不顾危险擅自进入到本案件电力设施的危险区域玩耍,右手触碰到高压线发生触电事故,是本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彭某淋的父母也存在监护过失,依法承担未尽监护责任的过错。因此,彭某淋对本案发生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即由彭某淋自承担70%责任。
日前,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容县杨梅四端水电站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假肢维修费及初次装假肢康复理疗和义肢训练护理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98215.02元给原告彭某淋;承包经营者被告甘某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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